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王**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任国*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国*负担。其余1650元,退还原告任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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