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阳市**限公司与富阳**源局、万市镇人民政府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万市镇人民政府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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