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市**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昭**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湘**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湘潭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47287.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谢**晰以其位于雨湖**道曙光巷某某号房产和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昭祥新城某某号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昭**限公司、湖南汇**司银行存款24147287.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谢**位于雨湖**道曙光巷某某号房产和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昭祥新城某某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