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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与福州**限公司、华融金**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与被告福**限公司、被告华**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理。2014年11月28日,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以本案当事人正在沟通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限公司、被告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飞洋国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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