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船舶检验(上**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船舶检验(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由原告欧*船舶检验(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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