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限公司与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永**限公司、锦江**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原告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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