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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海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洋浦国**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洋浦国**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海**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香**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洋**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目前查无法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琼海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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