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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香**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6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800元,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香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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