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邱某某、李**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张*、邱某某、李*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于2015年12月21日以控诉三被告人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讯问三被告人亦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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