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计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