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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1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0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服刑期间共收到顾送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狱内月平均消费较高,未能积极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未积极缴纳罚金,狱内消费高,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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