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鹤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对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2日对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份,刘**利用担任鹤壁**限公司第八煤矿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八矿卖出的煤质差需要补亏吨为由,从煤矿骗出4000吨煤以100万元变卖,刘**等三人将该款私分,刘**得款55.9614万元。

2003年至2007年,袁*、李*、闫*为感谢刘**在生产经营、支付货款中给予的帮助,先后多次送给刘**共计人民币187000元,刘**予以收受。该犯在贪污犯罪中系主犯、自首、立功;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向淇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74.6614万元。

罪犯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1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28分);2014年0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05年获得表扬;2015年04月获得表扬;2015年05月获得表扬;2015年09月获得表扬。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半年评审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