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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繁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孟**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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