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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了(2009)淅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9)南刑一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因马*亲属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2)南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20792.12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792.12元。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后因原生效判决被改变,本院撤销对马*减刑九个月的刑事裁定。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2日对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贪污罪。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间,马*在担任南**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等手段侵吞公款360792.2元,其中40000元因案发而未得逞。

(二)受贿罪。马*利用职务之便,为邓*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先后多次收受邓*所送现金500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360792.12元。

罪犯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均为优秀。河**豫中监狱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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