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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新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新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鲁新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新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新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宣判后,鲁新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6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对鲁新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鲁新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鲁**等5人预谋后,采取虚增被拆迁户拆迁款的手段,将五名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款各虚增5000元,从中套取拆迁款25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据为己有。2008年5月,鲁**等4人预谋后,以工作辛苦为由采取虚增本村村民土地补偿款的手段,从中套取土地补偿款41012元4人私分,鲁**分得11012元据为己有。2008年6月,鲁**等6人共谋从原阳县陡门乡鲁庄村管理的堤防加固工程款中每人弄15000元钱。同年7月15日晚,鲁**等6人伙同闫记合,让闫出具虚假的土方款收到条,以此条入帐报销,虚列支出90000元,予以私分。鲁**分得15000元据为己有。该犯系自首;主犯;案发后退缴赃款5600元;2015年10月9日退缴赃款25412元。

罪犯鲁新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2013年至2014年均为良好;2015年上半年为优秀。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新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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