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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黑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随案移送的赃物待判决生效后依‘李*涉案赃物退赔协议书’交付辽宁**第三医院。责令被告人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辽宁**第三医院人民币990721.00元。三、扣押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服判,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2015)黑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以黑检公诉诉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以锦检公诉撤抗(2016)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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