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穗南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