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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汤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宣判后,范**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20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对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范**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范**在担任汤阴县韩庄乡附马营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将不属于拆迁、补偿范围的村民曹*的食用菌大棚归入范**等四人合办的公司,上报给相关调查人员,从中骗取国家补偿款100700元。赃款被范**四人均分,后因曹*追要,范**等人于2008年将上述补偿款采取签定假协议的方式退给曹*,后曹*将补偿款退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该犯系主犯。

罪犯范**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20.5分);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期末结余分7.5分。半年评审:2013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良好;2014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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