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隋*甲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被告人隋*甲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海阳水利勘测设计院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人隋*甲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隋*甲在担任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院长、书记期间,在其单位承揽XX市水利和渔业局的水利工程项目中,为谋取“在XX水库工程招投标中围标陪标”等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012年8月28日、2013年6月24日向时任XX市水利和渔业局副局长翟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54万元。以上贿款均用被告单位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资金支付。

指控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业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之、隋*乙等人;3、被告人隋*甲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隋*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在庭审中对支付三笔涉案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关于2011年7月25日的支付款项,是翟某某向被告人隋*甲索要,被告单位是想对翟某某以前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并没有任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所设计的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并未取得不正当利益。二、关于2012年8月28日、2013年6月24日的支付款项不是支付给翟某某个人的。翟某某索要的8万元,打给刘*甲是作为今后的招待费用。所支付的26万元,是翟某某说打井而让其单位解决的。其单位不存在向翟某某行贿的主观故意。后该单位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隋**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三笔款项均是翟某某索要,其在主观上并非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也没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所指控的2012年8月28日、2013年6月24日的支付款项不是支付给翟某某个人的,当时其已不担任院长,不具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后被告人隋**及其辩护人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可,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行贿款项系在翟某某索要的情况下才给予的,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隋*甲在担任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XX设计院)院长、书记期间,为了给其单位在承揽XX市水利和渔业局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中,借用他人资质承揽项目设计及在设计项目招投标中通过围标陪标方式而确保中标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012年8月28日、2013年6月24日向时任XX市水利和渔业局副局长翟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54万元。以上贿款均由被告单位XX设计院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证实XX设计院单位性质及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鲁*。

2、任职证明、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隋*甲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工作履历。

3、投标函三份、评估报告、中标公示各一份、证明二份,证实XX设计院、XX市第三水利勘测设计**任公司、某某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参与X市45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的招投标,XX设计院中标。

4、工程设计单位明细表一份、合同书、记账凭证、发票一宗,证实XX设计院与XX市水利和渔业局所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明细表中显示2010年至2011年期间,XJ市水利勘测设计**任公司为设计单位,设计费收款单位为XX设计院。

5、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作出规定。

6、存、取款凭证一宗,证实2011年7月25日,隋*乙打入和某某账户20万元的事实。

7、记账凭证、发票六张,付款方XX设计院,2011年12月30日作记账处理。

8、交易明细一份,证实2012年8月28日刘*乙账号(尾号0271)转账至刘*甲账户(尾号2619)8万元。

9、发票三份,付款方:XX设计院,金额45000元、22000元、33000元,2012年8月30日作记账处理。

10、取款凭证、转账回执各一宗,证实2012年9月2日、2013年7月28日,刘*甲二次转账至翟某某账号(金额分别为3万元、31574元)。

11、记账凭证、发票、协议书各一份,证实2013年6月24日XX设计院向XX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支付勘探费的名义转账26万;XX设计院与XX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质勘探协议书,落款时间2012年4月16日。

(二)证人证言

1、翟*某证言,从2008年以来,XX设计院一直给XX市水利和渔业局搞水利工程设计。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隋*甲与其商议,因他们资质不能设计小(一)型水库,XX设计院借用XJ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资质进行设计。在2013年的招投标中,XX设计院邀请LY水利勘察设计院和Y市第三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参与围标,确保中标的是XX设计院。这些情况我们事先就知道。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其给予了他们很多照顾。2011年6、7月份的一天,其给隋*甲打电话说,称儿子翟*一买房子需要20万元。隋*甲让其给他个银行账号,其给翟*一要了一个银行账号,用手机把银行账号发给了隋*甲,隋*甲就把20万元钱打到这个账号上了。翟*一把这20万元钱用于购房;2012年8月份,其以给刘*甲留酒钱为名,向XX设计院隋*甲要了8万元,打到了刘*甲的账户上,后让刘*甲转给其6万元,剩下的2万元作为以后吃饭的费用;2013年间,其以老家某某村打井和欠别人钱为由,向XX设计院的隋*甲要26万元。通过让王**和XX设计院签订勘探合同,隋*甲把钱打到王**的XX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其没给局里的领导汇报过这个事。这26万元钱具体怎么花都是其说了算。这笔款项其中给老家某某村打井花了有7万元左右;其从王**那里要了5万元借给了司某某,让司某某写了一张借王**5万元的借条,把借条给了王**;让王**花了约4000元购买礼品送给隋*甲。想用剩下的钱用于支付其从王**那里要的100吨水泥款,补上2011年其捐给某某村的5万元。另外剩余的五、六万元,还没想好怎么用。

2、证人姜*,证实其系XX设计院会计,2011年12月,院长隋*甲安排其开发票时比实际数额多开出20万元。发票经隋*甲签字后交给出纳侯*下账。其对发票复印件六张进行了辨认。

3、证人隋*乙证言,该证据证实2011年7月,隋*甲向其借过20万元钱,并让其把钱打进一个户名为和倩倩的银行账户。后隋*甲还其20万元。

4、证人侯*证言,证实其系XX设计院现金出纳,2011年8月份,时任院长的隋*甲打借条借了20万元,说是业务上用。到2011年底,设计院集中处理费用时从XX地税局虚开了一批勘察费发票,把这20万元顶出来。

5、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其系XX市水利和渔业局工程管理站站长,2008年开始XX市开始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9年XX设计院是借用山东省YT水利建筑设计院的名义设计的,2010年是借用XJ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名义设计的,原因是XX设计院的资质不够,需要借用资质。翟某某安排其和XX设计院联系,让他们来勘测设计。2013年45座水库的设计是招投标程序,我们是事先和XX设计院打了招呼,来投标的三家,另外两家是YT第**院有限公司、LY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他们有事先串通的嫌疑,XX设计院的投标文件明显优于另外两家;2012年8月,翟某某以留酒钱为名向XX设计院的隋*甲索要8万元,该8万元钱汇至其银行账户,后其分两次转给翟某某61574元,其中1574元是翟某某让报销的单据。

6、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系XX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3年上半年,翟某某给其说想给老家打井,叫XX水利设计院赞助点钱,用其的公司走账。翟某某、隋*甲与其在XX宾馆,隋*甲答应给26万元,XX设计院的姜*拿出合同修改了一下,其打印出来后,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不长时间他们就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上。翟某某说钱先放在其这里。其中给翟某某老家打井支出6万元,买管子花12000元,都没有发票。2014年上半年,翟某某要走5万元。2012年翟某某让其买水泥花36000元。剩余102000元。

7、证人刘*乙证言,该证据证实其系XX设计院出纳,2012年8月,院长鲁*、书记隋*甲安排其汇给刘*甲8万元钱,该款系单位公款;2013年6月份,鲁*之院长安排其从该院农行账户汇给新**公司26万元钱,对方的账户是隋*甲告诉的,好像是叫某某水利工程公司。

8、证人鲁*于2015年1月28日、3月17日在本单位办公室的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至2012年3月,任X**计院副院长,2012年3月至今任院长。2014年10月份,翟某某出事后,隋*甲给其说过,在2011年的时候,给翟某某送过20万元钱,说是当时翟某某儿子结婚买房子时送给他的;翟某某出事后,隋*甲给其说,2012年8月翟某某以要酒钱的名义,向他要过8万元钱。隋*甲当时汇报的是在XX市的工程费用,直接从XX市虚开了10万钱的发票,就把这8万元钱的费用处理了;2013年5-6月份,隋*甲与其商量,翟某某以打井为名让设计院赞助点费用,为感谢多年来翟某某给予的帮助,其答应解决该笔费用,让单位财务将26万元汇至XX市一公司的银行账户。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系烟YT第三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设计师,2013年,XX设计院隋*甲说XX市的水库工程需要投标,让其单位及LY设计院参与工程投标,投标前沟通了技术指标,最后XX设计院中标。

10、证人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LY市水利勘察设计院院长,2013年,XX设计院隋*甲说XX市的水库工程需要投标,让其单位及YT第三水利勘测设计院参与工程围标陪标,投标前沟通了技术指标,后来XX设计院中标。

11、证人乔*的证言,证实因XX设计院没有设计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资质,2008年受XX市水利和渔业局委托,YT市水利勘察设计院与XX设计院合作共同参与完成XX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

12、证人逄*的证言,证实其系XJ市水利勘测设计**任公司经理,2010年,XX设计院借用XJ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资质为XX市水利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搞过设计,具体勘测设计都是XX设计院做的,最后在设计书上盖的其单位章,XX设计院给了几万块钱。这事XX市水利局的领导也清楚,都是隋*甲具体联系的。

(三)被告人隋*甲的供述与辩解,其担任XX设计院院长,2012年4月至今任该院党组书记。翟XX分管XX市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2011年7月份左右,翟XX说他儿子买房子需要20万元,让其想办法给他弄20万元钱。翟XX通过短信发了个银行卡号,户名是和某某。其先让隋*乙往这个卡号上打款20万元。后其在XX设计院出纳侯*处借了20万元,还给了隋*乙。其又安排会计姜*开发票时多开了20万元的勘探费,把发票给了侯*,抵顶出了所借的20万元。其单位从2007年以来就给XX市水利和渔业局搞小型水库的勘测设计,翟某某没少照顾,XX市水利局工程招标时,翟某某主动与其联系,每次其单位都能中标,他也积极为其单位拨付款项。一是为表示感谢,二是为了还要让翟某某继续操心,他提出要20万元,就送给他了。

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其住的宾馆里,当时只有刘*甲、翟某某和其,刘*甲是XX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科长,属翟某某分管的科室。翟某某让其给刘*甲留8万元酒钱。回到XX市后向院长鲁*汇报,鲁*说行,之后虚开了10万元的勘察费发票,把钱从从财务上领出来后,在2012年8月份,其安排会计刘*乙往翟某某提供的卡号上打了8万元钱。翟某某在招投标以及工程款的结算上没少为其单位帮忙,所以就答应了他的要求。

证实2012年间,翟某某对其说想给老家打井,让其帮忙。2013年上半年,其任XX设计院书记,XX市这边的业务仍由其主要负责。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和翟某某、王*甲一起吃饭时,王*甲提起这事,加上翟某某以前对其说过这事,其就答应了。翟某某让XX市的王*甲经办的,通过与XX市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其单位转给了某某水利公司26万元。这26万元是否真用于打井了不清楚。与鲁*商量过,他同意。翟某某在招投标、及项目结算上都给予其单位很多的帮助,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和他打好关系,所以他提出要打井费用后,就答应了。

被告人隋*甲提交的证据:某某市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海阳设计院全体职工的恳求信,证实隋*甲的一贯表现,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设计院为XX市水利和渔业局进行项目设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该单位不具备一定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资质为XX市水利和渔业局进行设计;在XX市水利和渔业局招标时,采取陪标、围标的方式,确保中标。XX设计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2011年7月25日的行贿事实中被告人隋*甲时任海**计院院长,系该起行贿事实的决定者。2012年8月28日、2013年6月24日的行贿事实中,隋*甲时任海**计院书记,在该两起受贿事实中起了积极作用,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隋*甲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被告单位XX设计院及被告人隋*甲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三笔行贿事实系在翟某某提出或索要的情况下而形成,被告单位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对XX设计院及被告人隋*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隋*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某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上缴国库。(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隋*甲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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