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能高与朱**一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被申请人朱**拖欠货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驾驶的陕A273EE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予被申请人朱**驾驶的陕A273EE号小轿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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