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淄博北**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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