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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