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据以申请的(2011)临兰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赵**应承担的义务,已经被(2014)临兰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费执字第86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刘**与沧州运**泊头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徐**与胡友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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