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4777.4元。
二、被**集团股份公司泊头分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等50513元。
三、上述款项于2016年3月5日前汇入原告刘**在中国农**限公司寺门村分理处的银行卡内,卡号为6270。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