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沧州运**泊头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4777.4元。

二、被**集团股份公司泊头分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等50513元。

三、上述款项于2016年3月5日前汇入原告刘**在中国农**限公司寺门村分理处的银行卡内,卡号为6270。

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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