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李**申请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庆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李**案款2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已执行2000元,尚有24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