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孙**、信达财产**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张**撤回对被告许**、孙**、信达财产**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