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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等与被告信达财**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孙**、信达财产**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张**撤回对被告许**、孙**、信达财产**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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