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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洛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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