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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