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某某与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姚*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郭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郭某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郭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姚*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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