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昝某某张*、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昝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赔偿金49952.68元,被执行人牛某某对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牛某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昝某某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张*、牛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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