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宾诉被告杨**、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宾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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