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宾诉被告杨**、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宾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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