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韩**与信达财**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款4510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信达财**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手续,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