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信达财**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韩**与信达财**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款4510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信达财**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手续,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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