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雷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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