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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省**有限公司S303泗永路灵璧至宿城段改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S303泗永路灵璧至宿城段改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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