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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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