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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赵**、南通宏**公司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盛诉被告赵**、南通宏**公司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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