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盛诉被告赵**、南通宏**公司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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