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钢**限公司与本溪**管理处、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安徽省**有限公司S303泗永路灵璧至宿城段改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浦江宏**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开原**限公司与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贾**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缪**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赵**、南通宏**公司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杨**与江苏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