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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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