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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朱**、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朱**、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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