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朱**、中国太平洋**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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