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德州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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