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德州志**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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