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叶*与刘**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贺州**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号作出的(2014)贺*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在银行有存款,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贺*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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