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于**与王**、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淄**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09)川*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12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执字第7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