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刘**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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