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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刘**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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