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王**、杨*、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梁*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