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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有与朱**、平顶山**有限公司一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有因与被申请人朱**、平顶山**限公司一矿(以下简称平煤一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有申请再审称:(一)民法通则及最**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予赔偿的各项费用,本案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只包括部分医疗费,并不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从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的角度看,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高*有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有关赔偿标准差距过大。(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高*有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增加赔偿数额,依法应予支持。(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平煤一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朱**为高*有办理有人身意外伤害险,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却迟迟不肯与高*有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求朱**支付二倍工资及相关赔偿金。(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法官没有遵照实际情形进行审判。1.朱**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图省事,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就直接上岗,导致事故发生,朱**应承担全部责任。2.高*有家属在缺乏经验和被胁迫的情况下,为有钱让高*有继续治疗,无奈与朱**签订了一份违背自己意愿、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该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且签订协议时其母亲年事己高,哥哥受弟弟伤残一事刺激精神有失常表现。3.该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中提到赔偿款交付给“乙方律师”,但并未明确这个人是谁,明显属于约定不明;且该赔偿协议中所列款项,高*有并未全部收到。4.叶县法律援助中心存在与朱**串通嫌疑。既然是所谓的律师,应当知道该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与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差距过大。5.所谓的叶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尽责,违反职业道德,要求追责该律师,一起法办。6.该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7.依据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该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不具备有效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高*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5日,高*有与朱**就高*有提供劳务过程中被重物砸伤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双方对该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该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朱**签字,加盖有高*有印章),且有高*有之母王**、兄高青有等人签字(或捺指印),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有在已与朱**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未经依法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朱**、平煤一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判决认为其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应无不当。高*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高*有称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问题,高*有一审并无相关诉讼请求,应不属于本案审理和审查范围。

综上,高*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全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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