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九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迟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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