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岳**、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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