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诉被告曹**不当得利纷一案中,原告李*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涡阳**服务公司与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佳木斯**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渠峰与王**、卢**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淄博城**川支行与淄川商业综合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华润天**限公司、徐州**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南通**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街区**主委员会与郑州**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楼兴樟与浙江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浙江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浙江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