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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诉曹**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诉被告曹**不当得利纷一案中,原告李*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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