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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丰**河果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诉被告丰县大沙河果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先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武**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再行交纳案件受理费1311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武**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武大刚65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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