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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良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孟*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孟*良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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