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与陈*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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